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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2017年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的职工安置工作
2017-06-05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做好2017年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4号)精神,我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局、省国资委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17年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22号)。

  《通知》就进一步做好我省2017年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的职工安置工作,从强化工作部署、拓宽安置渠道、保障职工权益、认真组织实施四个方面提出了16条具体要求。鼓励企业更多内部分流,允许职工与企业协商一致后,保留一定期限劳动关系离岗创业。对企业在内部转岗安置职工中开展转岗培训或创业培训的,可通过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奖补资金)予以支持。促进转岗就业,对单位新增岗位吸纳去产能分流人员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大力扶持创业,开展创业培训,发放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推进创业园建设。强化托底安置,新增或腾退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置去产能涉及的就业困难人员,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通知》还要求,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加强社保衔接,注重风险防范,对纳入当年去产能关停计划、已实际停产放假的困难企业,可通过专项奖补资金对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放宽省级专项奖补资金使用范围,按照补人不补企业的原则,将分流安置职工转岗培训费、工伤及符合退养条件人员生活费、符合政策的清退劳务用工经济补偿等人员安置费用纳入省级专项奖补资金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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